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562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4年3月12日,汉族,农民。被被告熊某某,男,生于1969年10月7日汉族,农民。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熊某某不同意离婚,陈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向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