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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茌平惠民投资有限公司与武平功、山东星宙清真食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惠民投资有限公司,武平功,山东星宙清真食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191号申请人茌平惠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广场南路信访局东临。被执行人武平功,莘县酒厂职工。被执行人山东星宙清真食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国佩,董事长申请人关道昌与被执行人武平功,山东星宙清真食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2)莘民一初字第2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500000元及利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武平功,山东星宙清真食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执字第1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保福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