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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5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孙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文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