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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梁民初字第29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明与王元贞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王元贞,王兆先,王双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梁民初字第2992-4号原告:张明,××族,职工。被告:王元贞,××族,农民。被告:王兆先,××族,农民。被告:王双臣(又名王元腾),××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梁民初字第2992-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冻结被告王元贞、王兆先、王双臣的银行存款850000元,现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元贞。王兆先、王双臣的银行存款8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伯学审判员  张月菊审判员  荣飞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丕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