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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石狮市法纳亿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与李丽卿、许金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法纳亿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李丽卿,许金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石狮市法纳亿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施文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晓辉、陈伟评,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丽卿,女,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许金魁,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法纳亿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丽卿、许金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法纳亿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5元,减半收取2542.5元,由原告石狮市法纳亿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