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谢帮新与周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帮新,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268号申请人谢帮新。申请人周军。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谢帮新与申请人周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柴克清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谢帮新因与申请人周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5日经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周军住院治疗9天的医疗费4010.26元、误工费564.30元、护理费564.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交通费54元,以上费用共计5642.86元,全部由谢帮新承担;二、双方的车损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在交强险范围内互陪后,由谢帮新承担70%,周军承担30%;三、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谢帮新与申请人周军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克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志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