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953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9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水坝塘镇。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2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羊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祥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