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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尹良颂与朱峰、怀远县凯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良颂,朱峰,怀远县凯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陈宗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018号原告:尹良颂。委托代理人:黄祥,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峰。被告:怀远县凯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陈宗杰。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关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吉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全。原告尹良颂诉被告朱峰、怀远县凯旋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陈宗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起诉时将陈宗杰误写为陆宗杰,后予以补正,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宗杰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尹良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良颂撤回对被告陈宗杰的起诉。审判员  秦大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