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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0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冯新民与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太原供电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民,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太原供电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0812号原告冯新民,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勇,经理。被告太原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予胜,经理。委托代理人剌慧丽,山西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洁,山西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新民与被告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被告太原供电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冯新民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冯新民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新民负担。审判员  吉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