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石启尧因与被告俞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启尧,俞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二初字第45号原告石启尧。委托代理人师鹏儒,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江。原告石启尧因与被告俞江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启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石启尧负担,退还原告石启尧275元。代理审判员 刘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