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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民一初字第0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高万奎与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万奎,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一初字第00081-1号原告:高万奎,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王瑞影,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兴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成俊,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万奎与被告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宿中民一保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将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人民南路东侧百利富通广场D座1单元商业用房1001-1003室、1067-1071室房产予以查封,同时将高万奎个人所有的坐落于宿州市宿怀路与淮河路交叉口东北角金鼎花园小区7#楼的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宿字第201005969号-2010059**号)予以查封。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高万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4)宿中民一初字第0008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高万奎撤回起诉,现该案已审理终结。2015年4月7日,高万奎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人民南路���侧百利富通广场D座1单元商业用房1001-1003室、1067-1071室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高万奎个人所有的坐落于宿州市宿怀路与淮河路交叉口东北角金鼎花园小区7#楼的房产(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宿字第201005969号-××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许劲松代理审判员  李 震人民陪审员  刘光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