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催字第24号申请人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法定代表人王成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珠,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代表人门成梅,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赟,男,该单位员工,住南京市。申请人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号码3060005120872924、出票日期贰零壹肆年零壹拾月零捌日、出票人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票金额壹仟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壹伍年肆月零捌日、付款行广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临邑海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乐风审 判 员 赵忆泉人民陪审员 查 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 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