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7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公司昆明华润安宁至海口燃气管线项目,承包安宁至海口次高压燃气管线工程一标项目施工。2012年10月17日,被告叫原告喊人去施工,包吃包住,原告的工资按焊工付给,每人每天400元。原告就从各地喊人去干,在工地上原告负责带工、记工及负责日常琐事,原告喊了10多人去干了3个月,被告没有付生活费。工程竣工后,去施工的人员都认为是原告喊来的,都来问原告要工钱,原告找到被告,被告又与原告商量叫原告暂时垫付,原告向绿茂信用社借款10万元才付清小工钱。到目前为止,原告为被告垫付了劳务费20万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无果。为此,请法院判决被告还给原告垫付的劳务费20万元,贷款利息2万元,共计22万元。被告辩称:原告诉帮我垫付工资22万元不属实,事实是我给原告打工,月工资1万2千元。本案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还给原告22万元。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欲证实原、被告的主体身份适格。经质证,被告未提出异议。对该二份身份证复印件,本院予以确认。二、焊接分包合同复印件一份,欲证实该合同是被告与甲方签订,原告是与被告打工的事实存在。经质证,被告对合同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对原告提出与被告打工的事实提出异议。对该份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出与被告打工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三、贷款催收通知书复印件、借款借据复印件各一份,欲证实原告贷款10万元支付工人工资,该贷款产生2万元利息的事实存在。经质证,被告提出异议。该组证据原告不能证实贷款的用途,对该组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四、业务受理书复印件一份,欲证实甲方的合同被告没有转给原告,甲方的款项是打给被告的事实存在。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提出款项已转给原告。对该份合同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出被告没有将合同转给原告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五、领条复印件九份,欲证实原告为被告垫付的小工工资总计20万元。经质证,被告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九份领条证据来源、形式不合法。对该九份领条,本院不予确认。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被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一、赵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欲证实工程款是公司与原告结算。经质证,原告提出异议。该份情况说明证据来源、形式不合法,本院不予确认。二、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欲证实该工程被告起诉过原告,是原告欠被告的工资。经质证,原告未提出异议。对该份判决书,本院予以确认。三、银行明细账复印件二份、要款协议、流水账单复印件各一份,欲证实被告是帮原告打工的事实存在。经质证,原告提出异议。该组证据来源、形式不合法,本院不予确认。四、承诺书复印件一份,欲证实被告将工程转给原告,原告答应给被告3万元的转让费。经质证,原告提出异议。该份承诺书证据来源、形式不合法,本院不予确认。五、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412号案件庭审笔录一份,欲证实被告是帮原告打工的事实存在。经质证,原告未提出异议。对该份庭审笔录,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庭审及本院确认的证据,确认本案法律事实为:2012年10月22日,被告张某某与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华润安宁至海口燃气管线项目部签订了管道焊接工程分包合同。同年11月16日,被告将合同转给原告,被告帮原告打工。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自己不利或者败诉的法律后果。本案原告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能向法庭提交能证实原告帮被告垫付20万元劳务费的相关证据,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付给原告垫付20万元劳务费及利息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标人民陪审员 陈 琪人民陪审员 孙金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符睿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