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初字第6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4-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王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王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6828号原告孙某,男,196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卢克宝,临沂兰山半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63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某,女,196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瑞资,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王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长 胡晓东审判员 董希林审判员 王伟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