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旭东与金伟勤、浦江县星宏纺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旭东,金伟勤,浦江县星宏纺织有限公司,高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黄旭东。被执行人金伟勤。被执行人浦江县星宏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伟勤。被执行人高福生。原告黄旭东与被告金伟勤、浦江县星宏纺织有限公司、高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浦东商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黄旭东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伟勤、浦江县星宏纺织有限公司、高福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若权利人黄旭东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浦执民字第1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何俊达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傅炜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