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叶圣建材有限公司与浙XX元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叶圣建材有限公司,浙XX元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538号原告:杭州叶圣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叶圣。委托代理人:孙旭权,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元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光群。委托代理人:刘中秋,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叶圣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元建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杭州叶圣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48元,由杭州叶圣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佳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