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调确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安某、杨某确认调解协议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调确字第117号申请人安瑛,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杨竞竞,女,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安瑛、杨竞竞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周春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1年8月3日,申请人杨竞竞以出国留学需要资金为由向申请人安瑛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安瑛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借款人:杨竞竞”。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安瑛多次催要,申请人杨竞竞至今未还。二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15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杨竞竞于2015年4月16日之前归还申请人安瑛借款5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安瑛、杨竞竞于2015年4月15日达成的前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春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