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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赵贵与唐万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唐万贵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2038号原告赵贵,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唐万贵,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贵与被告唐万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上述费用合计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俊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志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