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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3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许玉明与北京海淀翠微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玉明,北京海淀翠微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3575号原告许玉明,男。被告北京海淀翠微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小区中里乙8号,注册号:110108004158634。法定代表人吕永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微观,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玉明与被告北京海淀翠微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微出租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良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玉明,被告翠微出租车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夏微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玉明诉称,我于1992年3月入职翠微出租车公司,担任出租车司机至今。2012年我申请到两限房,2014年12月30日房屋正式交付使用。我与供暖单位签订供暖合同,并支付了该供暖季的供暖费。供暖费应由用户的单位负担,我持供暖费票据要求翠微出租车公司报销时,翠微出租车公司不给报销。现我起诉请求判令:1、翠微出租车公司支付我2014年12月16日至2015年3月15日供暖季的供暖费1170.90元;2、本案诉讼费由翠微出租车公司承担。本院认为,许玉明要求翠微出租车公司支付供暖费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玉明的起诉。许玉明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良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