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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玄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林生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不服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林生,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玄行初字第76号原告马林生,男,1957年9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顺英,女,1960年7月17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在南京市珠江路455号。法定代表人徐曙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傅根辉,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副巡视员。委托代理人尹路,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林生诉被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不服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林生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林生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林生负担。审 判 长  余同斌人民陪审员  徐莹莹人民陪审员  竺春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梦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