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城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钦威与林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钦威,林振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城民初字第342号原告高钦威。被告林振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钦威诉被告林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堂审 判 员 李 振代理审判员 丛 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宋文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