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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乳城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高钦威与林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钦威,林振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城民初字第342号原告高钦威。被告林振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钦威诉被告林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洪堂审 判 员  李 振代理审判员  丛 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宋文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