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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江德武与任宪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德武,任宪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319号原告江德武,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任宪伟,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德武与被告任宪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德武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德武自愿撤回对被告任宪伟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德武撤回对被告任宪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德武负担。审判员  庞秀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