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江德武与任宪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德武,任宪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319号原告江德武,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任宪伟,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德武与被告任宪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德武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德武自愿撤回对被告任宪伟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德武撤回对被告任宪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德武负担。审判员 庞秀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