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受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海涛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喜洪,陈海涛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受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万喜洪。原审被告人:陈海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万喜洪指控被告人陈海涛犯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金婺刑受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被告人陈海涛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故裁定对万喜洪的自诉,不予受理。上诉人以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下落不明为由,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原审法院已收集了部分原审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证据,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管 盼(2014)浙金刑受终字第2号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具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