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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民初字第6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沈庆永与XXX、倪明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庆永,XXX,倪明刚,柳孝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初字第6105号原告沈庆永。委托代理人郑永强,临沂市兰山区南坊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XXX,成年。被告倪明刚,成年。被告柳孝英,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庆永与被告XXX、倪明刚、柳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庆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庆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庆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庆永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凌 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