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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执字第428一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刘方申请执行文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方,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428一2号申请执行人刘方,男,生于1961年4月29日,汉族,住阆中市新村路。被执行人文斌,男,生于1965年9月27日,汉族,住阆中市华市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阆民初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刘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斌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文斌享有阆中市“天汉兰亭”一幢2单元5楼1号住房一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文斌享有阆中市“天汉兰亭”一幢2单元5楼1号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兴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学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