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法、卢世利与卢世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法,卢世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王法,男。委托代理人:孙立成,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世利,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住所地莒县振兴路中段。诉讼代表人:杜家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海涛,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11201110463955。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法与被告卢世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3元,减半收取1036.5元,由原告王法负担。审判员 郭京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