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琳、戴素梅与淮安福地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琳,戴素梅,淮安福地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709号原告张琳,男,汉族,1982年4月26日生。原告戴素梅,女,汉族,1981年9月8日生。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孙贵洋,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福地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嵇玉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军、程栋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琳、戴素梅与被告淮安福地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琳、戴素梅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琳、戴素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琳、戴素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原告张琳、戴素梅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娅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