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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姜边与沈阳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第20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边,沈阳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2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边。委托代理人:张兴武。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和平村。法定代表人:孙国财,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姜边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2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边申请再审称:宏发公司没有如期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备案手续,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宏发公司构成违约。造成宏发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备案手续的原因,不属于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不可抗力,宏发公司应向姜边承担违约责任。原审判决认定宏发公司已尽到告知义务,缺乏证据证明。宏发公司的所谓告知是不明确的,姜边无法据此识别出产权证的办理将受仙女河污水处理厂影响的结论。姜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姜边与宏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关于宏发公司应否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问题。沈阳市于洪区于洪新城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8月10日出具1份情况说明,内容为:“沈阳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通过挂牌交易摘得于洪新城YH2003-001地块,其中宏发·华城世界三千院项目所在地于洪新城5#、6#地块周边在摘牌前已存在仙女河污水处理厂,但由于当时于洪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完善,政府不了解该地块周边设施情况,所以政府以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形式出售此地块,后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仙女河污水处理厂在未来几年内搬迁,所以沈阳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开发建设住宅项目。但由于实际情况限制,仙女河污水处理厂搬迁工作搁浅,具体搬迁日期未定。该项目在2009年办理环保验收手续过程中,由于污水处理厂周边600米内规定为卫生防护距离,不允许建设住宅项目,导致宏发·华城世界三千院项目三年未办理完毕环保验收及产权证手续。”上述情况说明内容证明姜边所购的房屋未能如期取得权属登记并非宏发公司的过错所致。另姜边与宏发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写明,姜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前,已经实地考察并清楚地知道密地G区东侧临近细河处于政府改造阶段,可能存在环境因素影响,买受人同意并承诺不追究宏发公司的违约责任。依据该条款,应视为宏发公司在与姜边签订该补充协议时,宏发公司已尽到了告知的义务。故原审判决认定宏发公司不应当向姜边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姜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孟凡永代理审判员  吴丹华代理审判员  邓宇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