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世强与李同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强,李同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04-1号原告:王世强,居民。被告:李同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强与被告李同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同吉的银行存款10899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原告王世强提供银行存款10899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同吉的银行存款10899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王世强的银行存款10899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司国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翔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