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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世强与李同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强,李同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04-1号原告:王世强,居民。被告:李同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世强与被告李同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同吉的银行存款10899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原告王世强提供银行存款10899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世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同吉的银行存款10899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王世强的银行存款10899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司国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翔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