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胡俊江与胡俊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俊江,胡俊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4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俊江,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俊夺,农民。上诉人胡俊江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4)静民初字第4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俊江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胡俊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俊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胡俊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良栋代理审判员 于 浩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乐附:本判决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