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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汤余贤与沈阳电业局电气安装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余贤,沈阳电业局电气安装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513号原告:汤余贤,女,汉族。被告:沈阳电业局电气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寇占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余贤诉被告沈阳电业局电气安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苏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