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行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彭文志、彭文军与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再审审查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宣中行监字第00001号彭文志、彭文军:你们对本院(2012)宣中行终字第00034号行政判决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将你们的再审申请转本院处理,本院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1月14日,你们通过邮寄方式向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提出申请,要求该办事处公开“济川街道办事处城东社区大塘组8号房屋所在地块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对于该申请事项,已由相关部门通过各种合理形式予以公布,且在收到你们的书面申请后,该办事处指派征收工作领导组城东项目组工作人员对你们进行了口头答复,故该办事处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判决在认定上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等规定,判决驳回你们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亦属正确。综上,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们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