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蔚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丽军与魏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军,魏玉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蔚民初字第342号原告王丽军。被告魏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军诉被告魏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将本案撤销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安志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秀芬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