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佳乐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吴佳乐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负责人吴晓东,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佳乐,男,回族,住睢县。委托代理人王保文,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佳乐保险纠纷一案,本院查明,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收到睢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后,于2015年2月12日向睢县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经睢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28日通知催交,上诉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7日内交纳上诉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未在上诉期内交纳上诉费,经人民法院催交,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法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学朋审判员 尤永胜审判员 李念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