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执字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忠全与高密市玉浩服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全,高密市玉浩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302号申请执行人李忠全。被执行人高密市玉浩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昱项,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忠全与高密市玉浩服装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第I-45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作坤审判员  付深平审判员  李其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