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申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陈皖阳与钟果兰、马开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果兰,马开玲,陈皖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申字第000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果兰,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开玲,女,195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上述二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亮,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瑶,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皖阳,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吕荣甫,明光市桥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钟果兰、马开玲因与被申请人陈皖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滁民一终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钟果兰、马开玲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要求撤销本院(2014)滁民一终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驳回陈皖阳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为:1、本案事故责任认定在复核期间,陈皖阳即提起诉讼,属恶意诉讼;2、陈皖阳在本次事故中有多种违章行为,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责任,二审认定错误;3、陈皖阳主张挖掘机损失51363元,要求申请人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马开玲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5、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皖阳在本案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后即提起民事诉讼,致使复核程序不能发生,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再审申请人钟果兰、马开玲提出陈皖阳提起的诉讼属恶意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钟果兰驾驶机动车未靠右侧通行是唯一原因,从而认定钟果兰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皖阳持B2证驾驶变型拖拉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认定陈皖阳属准驾不符,同时,陈皖阳驾驶的变型拖拉机为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也未办理交强险,但该事实不是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因此,钟果兰、马开玲提出陈皖阳在事故中有多种违章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责任的再审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安徽中衡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具有对受损的液压挖掘机进行损失评估的资格,在交警部门委托下,对受损车辆进行现场查勘评估,作出估损价值的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且陈皖阳提供的挖掘机维修清单费用也进一步印证该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钟果兰、马开玲虽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其对此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钟果兰、马开玲未能提供证据证实钟果兰驾驶的客车投保了交强险,投保义务人马开玲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对此确认符合法律规定。至于钟果兰、马开玲提出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经审核,无事实依据。综上,钟果兰、马开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果兰、马开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康审判员 王琳审判员 朱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