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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吴燕华、孙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吴燕华,孙律,江阴锦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商初字第0018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5号。负责人韩英,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雨、过勤,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燕华。被告孙律。被告江阴锦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钱煜斌(受吴燕华、孙律、江阴锦荣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委托),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招行江阴支行)诉被告吴燕华、孙律、江阴锦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荣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各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一、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吴燕华;贷款于2014年5月29日发放,于2015年4月7日提前到期;贷款本金500万元,截至2015年4月7日,结欠贷款本金500万元、期内利息121643.76元、期内欠息复利615.59元;期内利率为年利率6.9%,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吴燕华应承担招行江阴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10060元。二、物的担保情况:吴燕华以其名下坐落于江阴市福泰路103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jy****)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为700万元。三、人的担保情况:孙律、锦荣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放弃吴燕华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法定优先。四、招行江阴支行诉请内容:1、吴燕华立即偿还招行江阴支行借款本息5122259.35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2、吴燕华赔偿招行江阴支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10060元。3、孙律、锦荣公司对上述吴燕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招行江阴支行有权就抵押房屋优先受偿。招行江阴支行与吴燕华、孙律就是否计算借款复息形成争议,招行江阴支行与锦荣公司就锦荣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形成争议:吴燕华、孙律认为不应计算借款复息,锦荣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吴燕华对外提供担保需通过股东会决议。招行江阴支行提供个人借款合同证明复息的计算方式,合同约定:“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招行江阴支行提供个人授信协议、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股东会决议证明招行江阴支行为吴燕华提供700万元的授信额度,锦荣公司对吴燕华向招行江阴支行申请的700万元融资提供来连带责任保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吴燕华的债务计算方式;2、锦荣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对此,本院认为吴燕华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中对罚息及复息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故本院对招行江阴支行关于吴燕华结欠债务的计算方式予以认可;锦荣公司签订的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及公司股东会决议对锦荣公司的担保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故锦荣公司应对对吴燕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律、锦荣公司在个人授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明确同意招行江阴支行可优先行使保证债权而无需先行行使担保物权,故孙律、锦荣公司应对吴燕华的债务直接承担连带清偿之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吴燕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息5122259.35元并支付自2015年4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9%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吴燕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110060元。三、孙律、江阴锦荣商贸有限公司对吴燕华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对吴燕华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以吴燕华名下坐落于江阴市福泰路103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jy****)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以债权数额700万元为限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785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吴燕华、孙律、江阴锦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金桂华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华吉红本案援引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