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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知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可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金可胜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知民初字第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帅、徐春雷,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可胜,系武进区湖塘华辰购物中心经营者,经营地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路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可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玉辉人民陪审员  李惠兰人民陪审员  华文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凌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