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宇心与福建省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装璜装饰分公司、福建省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宇心,福建省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装璜装饰分公司,福建省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保字第253号原告张宇心,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现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宗文、陈丽萍,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装璜装饰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59号三山大厦南楼12层8单元。负责人李迅,该公司经理。被告福建省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吴航镇建设路54号。法定代表人张华官,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陈玲玲,华航公司员工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军芳,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宇心与被告福建省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装璜装饰分公司、福建省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2)榕民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告福建省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装璜装饰分公司、福建省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财产,合计价值至人民币125万元;二、查封原告张宇心所有的坐落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大洋路1号融汇山水一区56D#楼整座房产。后被告申请解除对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的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2)榕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担保人陈玲玲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万元;二、解除对被告福建省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中人民币70万元的冻结。现本案已审结,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宇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福建省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州装璜装饰分公司、福建省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5万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陈玲玲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0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对原告张宇心所有的坐落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大洋路1号融汇山水一区56D#楼整座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侯房权证H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闫榕霞审 判 员 郑秀琴代理审判员 谢 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加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