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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执字第0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休宁华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黄山第一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休宁华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黄山第一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休执字第00084-1号申请执行人休宁华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法定代表人吴家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黄山第一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谢四清,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休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安徽黄山第一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休宁华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04474元(含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1282元),并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146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黄山第一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594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远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