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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1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书院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黄知权、向洪应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书院社区居民委员会,黄知权,向洪应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1349-1号原告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书院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恩施市龙麟宫路一巷。法定代表人向晓云,系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柯贤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禄学。被告黄知权,农民。被告向洪应,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向继平、邓毅,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书院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黄知权、向洪应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向洪应已将争议的房屋交还给原告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书院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书院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黄泽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