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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俊、王思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凯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杨俊、王思婷、李玉栋、陈乐琳、李荣初、王素平、浙江豪康钢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浙丽商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33654.3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2933654.33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查封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变现,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4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杜建伟执 行 员 朱为民执 行 员 於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