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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琼海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某中等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宝,高某宁,黎某雷,王某中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琼海刑初字第94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宝。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某,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黎某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9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07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中。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公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宝、高某宁、黎某雷、王某中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露、代理检察员梁冰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宝、高某宁伙同李某毛(在逃)利用电脑,三人共同出资从互联网上购买www.mtcaile.com、www.jixiang008.com、www.ruyi008.com等“时时彩”赌博网站(网站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会经常改变,中文名称有冥天国际、伯乐国际、铂金国际、铭泰国际等),接着建立一个QQ群,将自己的几个QQ加入群中当“托”,再花钱在网上找人拉客户进入QQ群中,然后通过一个名叫“领航彩票(重庆版)”的软件(模仿重庆时时彩)自动生成一个投注结果,并将投注结果发布在QQ群里,向客户谎称是投注计划,接着再操纵QQ群内几个自己当“托”的QQ以自问自答的方式向客户描述按照上述投注计划在“时时彩”赌博网站上进行投注的中奖信息,从而吸引客户到“时时彩”赌博网站进行投注。待客户在“时时彩”赌博网站上充值并依投注计划进行投注后,被告人王某宝等人就会通过网站后台操纵输赢(如更改客户投注号码、金额等),且客户实际投注中奖后只能提取少量金额,若客户进行大额投注或者提现,他们就会以后台系统升级维护为由拒绝提现或采取封号、关网站等方式骗取客户的钱款。2013年10月份开始至2014年8月份,在被告人王某宝家和高某宁家中,被告人王某宝、高某宁等人先后以上述方式对被害人康某某、王某、某红实施诈骗,金额共计324938.8元人民币。2014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中、黎某雷在高某宁家跟班学习“时时彩”诈骗的操作流程后,在琼海市嘉积镇金海西三横路3-3号的303出租屋内,由王某中、黎某雷共同出资购买“时时彩”网站(www.bwin9.net、www.700jinsha.com)实施诈骗。2014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中、黎某雷先后以上述方式对被害人邓某宏、某萌、某梅实施诈骗,金额共计36399.7元人民币。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一)被告人王某宝、高某宁共同诈骗的犯罪事实1、被告人王某宝于2014年6月中旬开始利用QQ(昵称:领导财富,QQ号码:*********)诱骗康某某在“时时彩”赌博网站(www.mtcaile.com)上进行投注,之后康某某多次在该网站上往绑定的何某云的支付宝账及黎某太的建行卡上进行充值,被骗金额总计196499.5元人民币。2、被告人高某宁于2014年6月中旬开始利用QQ(昵称:金宝,QQ号码:********)诱骗王某在“时时彩”赌博网站(www.mtcaile.com)上进行投注,之后王某多次在该网站上往绑定的何某云的支付宝账户及银行卡上进行充值,被骗金额总计120646元人民币。3、被告人高某宁于2014年7月份开始利用QQ(昵称:福多多,QQ号码:********)诱骗某红在中文名称为铭泰国际的“时时彩”赌博网站上进行投注,之后某红多次在该网站上往绑定的黎某太的支付宝账户上进行充值,被骗金额总计7793.3元人民币。(二)被告人王某中、黎某雷共同诈骗的犯罪事实1、被告人王某中于2014年6月中旬开始利用QQ(昵称:财神爷,QQ号码:********)诱骗邓某宏在“时时彩”赌博网站(www.bwin9.net)上进行投注,之后邓某宏多次在该网站上往绑定的何某云的支付宝账户上进行充值,被骗金额总计26370元人民币。2、被告人黎某雷于2014年7月中旬开始利用QQ(昵称:财神龙五爷,号码:********)诱骗某萌在“时时彩”赌博网站(www.bwin9.net)上进行投注,之后某萌多次在该网站上往绑定的何某云的支付宝账户上进行充值,被骗金额总计3527.7元人民币。3、被告人黎某雷于2014年7月中旬开始利用QQ(昵称:财神龙五爷,号码:********)诱骗某梅在“时时彩”赌博网站(www.bwin9.net)上进行投注,之后某梅多次在该网站上往绑定的何某云的支付宝账户上进行充值,被骗金额总计6502元人民币。2014年9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宝、高某宁、黎某雷、王某中抓获归案,并扣押了被告人王某宝的苹果牌手机1部、银行卡4张、身份证1张,被告人高某宁的小米牌手机1部、U盘1个,被告人黎某雷的三星牌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银行卡2张,被告人王某中的诺基亚牌手机1部、中兴牌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涉案电脑主机、U盘、银行卡等及相片,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情况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银行明细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支付宝交易明细单、聊天记录截屏、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办案说明等,被害人康某某、王某、某红、邓某宏、某萌、某梅等人的陈述及自述书,被告人王某宝、高某宁、黎某雷、王某中的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取款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宝、高某宁、黎某雷、王某中采取虚构在网站上进行投注赌博但实际通过修改投注信息或不兑现客户资金等方式共同非法占有他人钱款,其中被告人王某宝、高某宁共同骗取324938.8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黎某雷、王某中共同骗取36399.7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黎某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仍不悔改,具有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宝、高某宁共同骗取的康某某196499.5元、王某120646元、某红7793.3元和被告人黎某雷、王某中共同骗取的邓某宏26370元、某萌3527.7元、某梅6502元,应予追缴,分别退赔给上述被害人。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电脑主机2台、手机5部、银行卡6张、身份证1张、U盘1个,其中电脑主机2台、U盘1个、银行卡6张属作案工具,应予没收;银行卡中余款予以追缴,退赔给被害人;王某宝的苹果牌手机1部、高某宁的小米牌手机1部、黎某雷的三星牌手机1部、王某中的诺基亚牌手机1部和中兴牌手机1部与本案无关,王某宝的身份证属个人身份证件,应分别予以退还给各被告人。辩护人张某关于被告人高某宁于案发后坦白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正当,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高某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黎某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王某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王某宝、高某宁共同骗取的康某某196499.5元、王某120646元、某红7793.3元和被告人黎某雷、王某中共同骗取的邓某宏26370元、某萌3527.7元、某梅6502元,应予追缴,分别退赔给上述被害人。六、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电脑主机2台、手机5部、银行卡6张、身份证1张、U盘1个,其中电脑主机2台、U盘1个、银行卡6张,予以没收;银行卡中余款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被告人王某宝的苹果牌手机1部及其身份证、被告人高某宁的小米牌手机1部、被告人黎某雷的三星牌手机1部、被告人王某中的诺基亚牌手机1部和中兴牌手机1部,分别退还给各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龙林新审 判 员  吴开芬人民陪审员  黎辉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