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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杜某甲、杜某乙与杜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3号原告杜某甲,男,200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杜某乙,女,199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法定代理人贺某某,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系二原告之母)。被告杜某丙,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杜某乙与被告杜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书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