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杜某甲、杜某乙与杜某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3号原告杜某甲,男,200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杜某乙,女,199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原告法定代理人贺某某,女,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系二原告之母)。被告杜某丙,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杜某乙与被告杜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二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书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