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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桥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邰志国与被告丁敬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志国,丁敬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桥民初字第233号原告邰志国,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程玲,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丁敬亮,男,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下称人保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和县历阳镇陋室西街17号。法定代表人荆晓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训贵,和县历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邰志国与被告丁敬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邰志国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志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邰志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维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观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