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赌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环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7月16日本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26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3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公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正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5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组织饶某德、王某虎、李某龙、梁某军、梁某平、王某成、张某成、何某忠、梁某明等9人在其位于某县某某乡某某街道的住所内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赌博,赌注5元至50元不等,由王某某提供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2、2014年1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组织刘某科、马某铭、魏某义、王某成、何某明等人在其上述住所内以摇骰子押单双的方式聚众赌博,由王某某提供赌具,并抽头渔利105元。赌博进行约一个小时后被环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查处参赌人员23人,扣押赌具1副,赌资1082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科、马某铭、魏某义、王某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拍照,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又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经环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后认为适合社区矫正管理,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慕 璠代理审判员 王亚娟人民陪审员 刘力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佰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