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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冯彩娥与王小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260号原告冯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冯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苟鸣鹤代理审判员  赵奇山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