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贾文成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贾文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833号罪犯贾文成,男,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桥南村*组人,大专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医院服刑。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1)翁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文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已缴纳一千元)。刑期自2011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3)赤刑执字第143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贾文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贾文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贾文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从事坐班劳动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圆满完成民警交给的任务。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4年10月25日止,累计获考核分249分,记功四次。本院认为,罪犯贾文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文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审 判 员 吕 岩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