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运宣申请执行郭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运宣,郭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张运宣,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东路45号。被执行人:郭英明,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大常庄新村。张运宣与郭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一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郭英明于每年7月1日至12月30日前分别还款10000元、15000元,2011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1000元,共计还款76000元。张运宣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英明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申报通知,责令其收到通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郭英明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郭英明长期外出,具体下落不详,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张运宣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一初字第004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桂林审判员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