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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行监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刘明标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请 再 审 通 知 书(2015)合行监字第00018号刘明标:你因与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本院(2014)合行终字第002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结束。你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1、星森园林公园非法占地,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土地法》第43、44、45、46条规定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申请人为此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申请,被申请人应依照程序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但被申请人至今仅以告知书的形式给予申请人答复,并没有履行实质性的查处职责,构成了实质性的不作为。2、一、二审法院虽然裁定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行为违法,但是其在未对被申请人提出的证据实质性审理的情况下支持了被申请人的主张,认定其已经在复议期间履行了法定职责,故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4)蜀行初字第00028号行政判决和本院(2014)合行终字第00249号行政判决,依法提审或者裁定发回下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合肥市国土资源局陈述称: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的最初的申请时,对其申请的事项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星森园林公司违法用地。因为根据城市规划图可以看出,星森园林公司项目范围为建设用地且城市规划用途为公共绿地。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2012年星森园林公司通过土地流转方式租赁了包括刘明标所在的七里塘社区淮肥社居委的土地,用于植树造林。星森园林公司未占用基本农田,土地性质也未改变,仍为农用地,不属于违法用地。2014年5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了信访答复,并送达了申请人的代理人,履行了行政职责。被申请人只对土地的使用是否违法进行调查,关于土地承包权的问题建议申请人咨询合肥市农业管理委员会。本院审查认为:在安徽省国土厅认定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未及时处理刘明标反映的情况构成行政不作为,确认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未及时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的决定后,2014年5月27日,合肥市国土资源局通过调查,未发现星森园林公司违法用地,遂作出合国土资函(2014)204号《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刘明标信访事项的答复函》,并将该答复函送达刘明标。上述事实均发生在刘明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故刘明标认为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未发现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有程序违法的事实。综上,原一、二审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刘明标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驳回刘明标的再审申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